第 一条 本 团 体 名 称 为 徐 州 市 中 西 医 结 合 学 会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中医、临床医学、科学技术工作 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 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中西医及相 关的自然科 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 广,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 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 西医结合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医方针,围绕建设和谐社会、 实现中国梦的需要和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 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 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 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 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西医结 合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西医结合现代化和国际化。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 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本团体的 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 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 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 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徐州市云龙区湘江路169号徐州市中医院新院区5楼住培实训基地办公室5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科普。向会员和社会宣传普及中西医结合有关 的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
(二)学术交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加学术 交流,促进学科交叉发展与合作;
(三)会议服务。组织本学科相关的会议;
(四)会员内部培训。开展学会内部人才的培训,提高学 科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编撰内部资料。编撰中西医结合相关的内部资料; (六)咨询服务(需取得前置许可方可开展的服务,未取
得许可的除外)。提供信息咨询、科学论证和政策建议等服务; (七)成果转化。推广先进理念、标准和做法;
(八)意见建议。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利益 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者、专 家、从业者等。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等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 编辑、出版、生产、经营工作,获得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 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工程师、技师及 其以上技术职务者;
2. 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和资料;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2 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无故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 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 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 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 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 举得票数不低于 1/2;差额选举的票不低于 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 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心支持本行业发展;
(二)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 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
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
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差额 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 讯形式。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 长或 者 50% 的理 事提 议,应当召 开临 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情况特殊的, 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 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 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1/2。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
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 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后,可以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 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
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
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 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 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 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 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 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 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 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 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 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 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 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 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 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 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 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 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 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 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 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 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 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 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 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 告。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 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 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审查。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8 月 23 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