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徐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规定,结合徐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再另起章程。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学术活动及财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徐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加“专科名称”加“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规范名称。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市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全市性专业学术年会,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研成果;
(二)积极发展会员,团结会员,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各类医师岗前培训和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掌握本专业的国内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反映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对医学科技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本市及各县区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学术活动,加强与市内外及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间的联系与合作;
(六)每项工作实施,至少提前1周向本会报备,完结3日内上报完成情况;每半年须向本会汇报专业发展和建设情况;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主委、副主委、常委(根据需要确定设立)和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培训、继续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发展会员;
(四)组织编发、保存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及各项活动资料;
(五)在本会领导下,完成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本会要求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接受本会的年度考核;学术活动前向本会报告活动计划及财务预算,活动结束后报告活动总结及财务决算。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原则上不与本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存在交叉重复。涉及多专业的跨学科委员会成立须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同意。
(二)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学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由各医院相关专业市级及以上重点专科,根据实际情况各推荐1~2名筹备组人员,形成筹备组,筹备组人员名单经本会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综合评定确定牵头发起人。
牵头发起人在筹备组成立2周内,召开筹备组工作会议,提出《关于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有专业队伍情况。牵头发起人所在单位同意承担挂靠单位职责并签字盖章。专业委员会设定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当为其活动提供场所、人员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二)本会受理新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报告后,及时将申请审批进展情况以文件形式反馈给牵头发起人。如新成立专业委员会获批后,牵头发起人与本会协商开展新成立专委会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
(三)新成立专业委员会获批后,应在3个月内召开选举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及其领导班子。选举结果和会议纪要以文件形式报送至本会,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向各有关单位发文通报。
(四) 筹备组一年未能完成筹备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8名,最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如具备条件,可设候任主任委员1名,从副主任委员中产生)。
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名,专业委员会实际名额根据本专业会员人数确定,委员的分布应充分考虑地区、单位及本学科各主要领域分布,不宜过分集中。委员人员较多的专业委员会可以设常务委员,常务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设工作秘书1人。
委员构成应考虑均衡中医、西医专业人员构成比例及基层地区委员数量。学会对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中医、西医专业背景人员构成指导比例为6:4,具体科根据该专业的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为确保正、副主任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抓好工作,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它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的兼职不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本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不得同时兼任本市其它一级学会的主任委员。
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所在科室对中西医诊疗技术的结合使用情况,即综合医院须考察所在科室中中医治疗参与率,中医医院须考察所在科室西医临床诊疗技术参与率。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新任主任委员推荐和本会批准,可聘请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可参加委员会活动,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委由青年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为2~3人。青年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40%(不占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任期同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可参与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但不享有委员会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常务委员、青年委员条件:
(一)委员条件
1. 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及中级(含)以上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2. 关心学会发展,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类学术活动、科普宣传、评审评价等;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 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 经常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及学会活动者不得连任委员;
6. 受到刑事处罚者不得担任委员。
(二)常务委员在委员中产生,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青年委员条件:
1. 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 在本专业学术和专业方面表现优秀,热心学会工作;
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青年委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即被取消资格。同时在总额范围内,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增补同专业、符合条件的人选申请,报本会审批同意后,予以增补。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一) 在全市本专业领域既有较高学术水平,又有较高学术威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
(四)所在科室的省级质控工作排名在区域内领先;
(五)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具备一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经验;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本学科专技人员和会员开展学术活动;
(七)年龄不超过57周岁,若为国家或省级专业委员会任副主委以上(含)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根据专业需要,可在确定当届主任委员的同时,拟定候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与主任委员条件一致,但参选时年龄不超过54周岁。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原则上不得连任。连任者必须在任期内专业委员会活动活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任期内专业委员会年度考评2次以上排名前三位;
2. 在省级、国家级相关学会担任副主委以上职务;
3. 承办由本会主导的全国性大型学术会议。
连任须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民主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同意。卸任者如符合条件可隔届再任。
第十九条 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2届。连任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2. 经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本届委员会推荐,推选1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本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1年内不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或有其他不能胜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职的,经本会提议,报理事长批准,取消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专业委员会任职。主任委员由候任主任委员接替或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当选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秘书和聘任的顾问,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改选原则:
(一)专业委员会改选应在本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为兼顾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队伍的年轻化及本会工作的连续性,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换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改选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届满当年换届事宜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委员会按照民主办会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常委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书面提出下届委员会换届申请,换届申请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送至本会。
(二)本会收到换届申请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会议审定后由本会行文至相关单位,各单位严格按程序经民主协商并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
(三)各单位上报候选人名单,本会根据学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专业委员会、推荐单位的意见,确定最终候选名单。
(四)召开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五)新一届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六)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根据到会委员人数,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才能当选。
(七)经本会同意有2名及以上候选人竞选主委时,主委候选人在全体委员会中民主竞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当选。如票数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投票,票数高者当选。
(八)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同意,产生专业委员会秘书,秘书应为青年委员或委员兼任,不得另聘秘书。
(九)专业委员会应在改选后1周内向本会书面报送改选结果并附人员名单,本会审核后行文批准并颁发证书。
(十)原则上各专委会新成立或换届会议需至少1名学会领导参与,具体参会领导由学会办公室商专委会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排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改选后1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委员会活动存档资料、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等,由上届专业委员会主委和秘书书面总结,报本会审核后移交给下届主委和秘书,确保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届满后如有特殊原因需延期改选的,须书面报告本会批准。一年内无故不改选者将通报批评,并由本会组织改选。
第六章 学术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应遵守本会有关学术活动及《徐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并对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会议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于各项活动的收入及企业支持等。原则上专业委员会举办学术活动必须做好预算,不得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权对外签署法人合同和协议。专业委员会对外合同和协议须由本会统一签署。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所有收入、支出由本会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讲课费、相关劳务补贴等)。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由专业委员会联系人核实办理,由本会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统一扎口,专人管理,报销手续按学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人员负责每年度末统计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收支情况,向学会领导和各专业委员会通报。
第七章 考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根据其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学术活动、财务制度、科普活动、继续教育等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分。每年将考评情况通报给各专业委员会,并对工作开展较好且评分排名靠前的专业委员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考评中突出主任委员负责制,各专委会主委要确保学术方向,把控举办会议的政治性、科学性、专业性,搭建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提升所在专业人员的学术视野,推进本专业的发展水平。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确保每年至少1次学术会议和1次行业年会,邀请至少2名本专业省级以上副主任委员参加。带动提升所在专业整体科研教学水平,任职期内所在专委会每年获批立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2项。
第三十五条 对年度考评一次未及格者给予通报批评。任届内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并连续两次考核不及格者予以提前改选、合并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尽到委员职责,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多次缺席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学术年会者,委员会有权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专业委员会报本会批准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于2025年1月19日经徐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徐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